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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郏政办〔2023〕3号 索引号 000jx-00000-1754-00008 发布日期 2023-03-07
主题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服务对象 全社会
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郏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3-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郏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7日

郏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县政府的决策质量,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护航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下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列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二)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事项;

(四)县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五)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协议等;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审尽审原则,凡要求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都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二)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既要审查相关程序,也要审查具体内容。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送审前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合法性审查以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五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须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承办单位提交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将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

(一)决策事项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行政管理实践或者领导批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存在争议或意见分歧、有合法性风险的内容,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

(三)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四)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材料;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六)涉及部门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七)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内部集体讨论意见。

材料不全退回的,可以补齐材料后再提交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是否与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协调一致;

(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

(五)是否对决策事项可能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权益进行有效保障,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对争议不大、基本达成共识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争议较大、有一定风险、存在改革创新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邀请承办单位、相关单位以及专家、律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承办单位就决策事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可以邀请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参加,就合法性审查问题先行沟通。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可先行提供法律意见,但不作为最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提交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预留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外,不应要求缩短审查时限,避免立等取要现象。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对县重大行政决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反馈。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作为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和公文审批的前置环节。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只供县政府内部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相关资料、信息等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应建立合法性审查材料档案,档案管理应遵循“谁承办谁管理”的原则,一般按照“一事一卷”进行档案管理。

 

附件:1.郏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doc

          2.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doc

          3.郏县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doc


相关信息:《郏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图解】郏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


郏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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