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商务中心区管理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郏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3月21日
郏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及《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顶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Ⅳ级(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食安办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县政府食安办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委宣传部、监察委、县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粮油服务中心、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食安办、县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指挥体系
2.2.1县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乡镇、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指导乡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3)县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单位维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时社会稳定。
(4)县发改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物价稳定等工作,参与事件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5)县教体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校园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6)县工信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储备物资的保障供给;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7)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防范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据灭失,负责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县监察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管失职行为的追责问责。
(9)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10)县环保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并督促相关肇事单位或个人处置污染物。
(11)县住建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12)县农业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问题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检测、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3)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
(14)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救治,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饮用水导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15)县工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进行调查处理。
(16)县质监局:负责对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的生产加工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17)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涉事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追踪追溯,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追究涉事单位的行政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县科技局:负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19)县林业局:负责对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20)县畜牧局:负责生猪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22)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
(23)县市场中心: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市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24)县供销社: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25)县粮油服务中心:负责对发生的粮食收购、储存及其出入库环节的原粮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6)县民族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涉及清真食品等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和技术鉴定,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27)县盐业局:负责食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地方通报,有关监管单位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单位。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单位的,要事先进行沟通,提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对预警信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要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处置。
3.2.3 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和相关单位要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开展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送
4.1 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食品药品监管单位要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单位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单位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单位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并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
(5)卫生计生部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内容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单位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等基本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详细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
4.3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可通过信息直报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要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初报信息,在2小时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简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
4.4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5.2.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必要时组织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5.2.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问题食品;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危险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7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估。上级政府有关单位要根据下级政府有关单位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3.2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5.3.3 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4 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等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6.3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是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6.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单位。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分析和共享。有关单位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快速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要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要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