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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5-31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30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见附表,以下简称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和留存的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且经国家税务总局郏县税务局协助查询,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因当事人不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4月22日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以上事实、理由、依据和本局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31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联系人: 杨彦辉   郑永亮

联系电话:0375-5583315

联系地址:郏县龙山大道92号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列表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列表.docx

      2.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1.pdf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3.pdf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4.pdf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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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7.pdf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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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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