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郏政〔2023〕12号 | 索引号 | 000jx-00000-1754-00003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协调规范县乡两级财权与事权,推动县乡两级财政健康发展,按照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县乡财政体制实行“明确范围、划分收入、核定收入分享比例、定额补助(或上解)、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和收入分成办法
1.重点行业(企业)及重大税源税收归县本级所有。主要包括:烟草(不含烟叶税)、金融保险、电力、邮政、通讯。
2.引进落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收入实行引进乡镇(街道)与县财政税收“五五分成”。东城街道分成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项目税收全部划归县本级。
3.耕地占用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划归县本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县级以上(含县级)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县乡按照5:5比例分成;其他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归所在乡镇(街道)所有。
上述范围外的税收收入属乡镇(街道)收入。
4.非税收入属县本级收入。
5.乡镇(街道)资源类税收县乡按照8:2比例分成。
6.乡镇(街道)烟叶税县乡按照2:8比例分成。
7.乡镇(街道)其他税收县乡按照5:5比例分成。
8.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21〕76号),各乡镇(街道)收入分成不含省级上划部分。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
1.乡镇(街道)财政全供单位人员经费的核定。
(1)在职人员:按乡镇(街道)编内实有人数,保障项目包括现行工资标准、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年终奖、目标奖等,每人年均7.56万元;
乡镇工作补贴按编内实有人数每人年5160元保障;
公车改革补贴按行政编内实有人数每人年5040元保障。
(2)离休人员按县老干部活动服务中心提供的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离休费、津贴补贴标准核定。工资性支出由县老干部活动服务中心代发。
(3)退休人员费用主要是指健康休养费,按2023年8月份养老金发放金额予以保障。
(4)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生活补贴,以2013年县对乡镇(街道)的补助额作为固定补助。
转岗的原大学生村干部工资性支出按照现行政策予以保障。
根据《郏县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涉及乡镇工作补贴调整等政策的落实,按照有关补贴审批部门的具体意见执行。
2.乡镇(街道)公用经费的核定。按照各自辖区内农业总人口数,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按编内实有人数每人年均1.2万元核定;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按编内实有人数每人年均1万元核定。龙山街道、东城街道按编内实有人数每人年均1.2万元核定。
3.专项经费:招商引资、乡村治理、安全稳定、人居环境整治作为乡镇(街道)经常性专项支出,前三项经费每项每乡镇(街道)年30万元,人居环境整治经费每乡镇(街道)年10万元。
4.村级经费(含离职村干部补助)支出按上级规定标准核定,纳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
(三)敬老院人员工资(县乡分担比例5:5)、原民师补贴(县乡分担比例6:4)、乡级辅警经费(乡镇负担)、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补助(乡镇负担)等按现行的县乡负担办法或比例执行。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群众补助等涉农惠民政策性县级配套资金及涉农项目县级配套资金,原则上县乡按照5:5比例负担。
(五)其他的补助或上解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
《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郏政〔2020〕17号)废止。本意见执行中如有新的财政政策出台,再做相应调整。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