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20

2023年10月20日郏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郏县人民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县乡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发挥着协调规范县乡两级财权与事权,推动县乡两级财政健康发展的作用。原《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郏政〔2020〕1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2023年需制定新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稳定的县乡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乡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活力,强化招商引资导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了《意见》。

二、制定过程

近年来,改革步伐逐步加快,郏县人民政府在积极贯彻落实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等精神基础上,组织财政同税务、招商、产业集聚区等部门多次讨论、三易其稿,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结合实际,按照整体稳定、适度调整有关要求,拟定我县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制定意义

制定《意见》,进一步理顺县乡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着力构建激励高质量发展格局,优化县与乡收入共享机制,建立更加有效的县乡协同发展机制,着力提升社会保障、安全稳定、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幼儿教育、敬老院等领域保障能力。

四、适用范围

(一)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

(二)财政、税务、招商等组织收入有关部门;

(三)组织、人社、民政、公安、教育等社会保障政策有关行业部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管委会;

(五)其他有关乡镇经济建设与社会保障部门。

五、《意见》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期限等三个部分。《意见》对收入范围的划分和收入分成办法、支出基数的核定做出具体规定。

(一)收入方面明确了收入范围划分和收入分成办法。

1.重点行业(企业)及重大税源税收归县本级所有;2.引进落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收入实行引进乡镇(街道)“五五分成”;3.耕地占用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划归县本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县级以上(含县级)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县乡按照5:5比例分成。其他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归所在乡镇(街道)所有;4.乡镇(街道)资源类税收县乡按照8:2比例分成;5.乡镇(街道)烟叶税县乡按照2:8比例分成;6.乡镇(街道)其他税收县乡按照5:5比例分成;7.收入分成不含省级上划部分。

(二)支付方面明确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村级经费的核定以及县乡共同负担事项负担办法。1.人员经费:乡镇(街道)在职、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离退休待遇、规范津贴补贴、社保公积金等工作补贴核定;2.落实《郏县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要求,涉及乡镇工作补贴调整等政策的落实,结合有关补贴审批部门的具体意见执行;3.公用经费:按照辖区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按每人年均1.2万元核定;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按每人年均1万元核定;4.专项经费:招商引资30万元、乡村治理30万元、安全稳定30万元、人居环境整治10万元;5.村级经费(含离职村干部补助)支出按规定标准核定,纳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6.敬老院人员工资(县乡分担比例5:5)、原民师补贴(县乡分担比例6:4)、乡级辅警经费(乡镇负担)、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补助(乡镇负担)等按现行的县乡负担办法或比例执行;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涉农惠民政策性、配套资金,原则上县乡按照5:5比例负担。

六、《意见》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1.解读部门:县财政局

2.解读人:王恩会

3.咨询服务电话:0375-5152826



相关文件: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技术支撑:平顶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中心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备案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