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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民政局关于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告
日期:2024-10-10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2024年9月29日,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反馈我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2023年度检查中15个社会团体、1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检未检。

经我局核实,以下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2023年度检查(名单详见附件1),其行为:1.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六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学习社会组织有关行政法规和年度检查政策等;

2.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人员职责;

3.对照检查《章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4.查找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5.梳理导致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原因;

6.制定改正措施,并实施整改,完成整改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7.在2024年10月30日前提交合格本年度年检资料,补充完成本年度年检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需要注销登记的,在2024年11月20日前提交合格注销资料,完成注销登记。

对于既不按规定参加年检,又不注销登记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直至撤销登记、纳入失信名单;涉及有关党员干部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整改,促进我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以下社会组织(名单详见附件1)应在公告期限内到县民政局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75-5151867

 

附件:1.2023年度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名单.doc

          2.相关法律规定.doc

 


 郏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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