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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发布日期:2022-04-18

  轻微

  逾期一项未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较重

  逾期两项未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的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严重

  逾期三项以上未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药品管理法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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