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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18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但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设置明显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均未设置;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养护、维修但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养护、维修但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养护、维修;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通行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通行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审批条件排放污水、废水;或排放污水、废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价值3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价值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排水设施未造成损害且混接时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排水设施未造成损害且混接时间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接时间在30天以上;或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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