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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2-04-18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自行或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重新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且没有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责令整改后,能够采取一定改正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事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的,造成影响城市景观等危害后果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事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于3000元—5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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