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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2-04-18

  一、《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 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制定或者掌握。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6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无污染,但有臭味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禽类每只6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6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有污染,且有臭味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禽类每只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边长3米以上5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每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边长5米以上8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每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边长8米以上;或单个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每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 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原设施造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四、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10天以下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30天以上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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