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违法行为 | 定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情节分类 | 违法情节的详细的描述 | |||||
1 | 未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及其附属设施 |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排放污水30天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8000元罚款。 |
严重 | 擅自排放污水30天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000元-10000元罚款。 | ||||
2 | 未经许可擅自排水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排放污水30天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一般 | 擅自排放污水30-60天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擅自排放污水60天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 |||
3 | 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过有效期限排放污水30天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一般 | 超过有效期限排放污水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有效期限排放污水60天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 ||||
4 | 未按许可要求排水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排放污水30天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一般 | 排放污水30天-60天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排放污水60天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 |||
5 | 排放有毒易然有害气体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排放或者排放时间30分钟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 一般 | 二次违法排放或排放时间30-60分钟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危害的;违法排放时间60分钟以上的;多次排放或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 |||
6 | 堵塞或倾倒垃圾、渣土等堵塞物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1立方米以下,未造成堵塞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 一般 | 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1立方米以上,未造成堵塞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堵塞;拒不改正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30000元罚款。 | |||
7 |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严重 | 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30000元罚款。 | ||||
8 | 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严重 | 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30000元罚款。 | ||||
9 |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损害价值1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15001元罚款。 |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 一般 | 损害价值1000元-2000元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元-20001元罚款。 | |||
| 严重 | 损害价值2000元以上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30001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