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郏政〔2024〕1号 | 索引号 | 000jx-00000-1754-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郏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5日
郏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和保障适用于: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或本办法确认,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和保障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条 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县公安、教体、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人社、住建、卫健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 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县见义勇为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参照《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开展县“见义勇为勇士”及“见义勇为标兵”荣誉称号的评定。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并给予奖励和保障。
第八条 县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并给予5000元以上奖励。
县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标兵”荣誉称号,并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及见义勇为人士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其余规定要求均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