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统筹推进行政执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不存在管理方式简单粗暴,重处罚轻疏导,重管理轻服务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创建周期内没有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55.落实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积极实施防控措施,帮助行政相对人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数量逐步减少。

57.常态化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比武活动、组织“微宣讲、走基层”、开展“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