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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2-05

为加快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郏县农业农村局结合郏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起草了《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


联系单位:郏县农业农村局

电子邮箱:jxnyjzjz@163.com

联系电话:0375-5172902 

 

附:《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两品一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1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两品一标””农产品(含水产品和干果林产品等),包括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两品一标”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获得“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单位。

第四条 全县从事农产品、水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且注册登记获得“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提出奖励申请。

第五条 “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的具体标准是: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每批首次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增加奖励2000元,但每个申报单位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有效期满后复查换证成功的,每个产品奖励2000元。

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不含有机转换认证),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有效期满后复查换证成功的,每个产品奖励5000元。

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对获证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奖补。

第七条 “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的具体程序是: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需填写《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审核后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年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两品一标”农产品获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农业奖补项目,根据情节经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认证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产品抽检中检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

(四)不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部门的监督和抽检工作的;

(五)不按照“两品一标”农产品生产规程生产、加工、经营的;

(六)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用地或破坏农业环境的;

第十一条  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县财政局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首次奖励对象为2020年度获得“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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