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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良镇高楼村贾某香木柴恶意堆放我家复耕地问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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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于2024年5月29日反映: 安良镇高楼村贾某香木柴恶意堆放我家复耕地,影响我耕种,5月2日已要求对方移走,目前还未移走,希望政府进行干预。 安良镇政府回复: 经调查:网民高某强,安良镇高楼村八组村民,目前在上海务工。通过实地察看及走访群众,堆放木柴的位置实际是高某军宅基地内,工作人员与高某军电话联系核实,该块宅基地为高某强家和高某军置换的宅基地,高某军同意贾某香存放木柴。因反映人在外务工,已与反映人电话沟通。 下一步,安良镇工作人员将持续给网民做好解释工作。 对此我有必要向安良镇政府工作人员提出以下疑问,并进一步做事实的澄清: 1.对于您的回复:通过实地察看及走访群众,堆放木柴的位置实际是高某军宅基地内,工作人员与高某军电话联系核实,该块宅基地为高某强家和高某军置换的宅基地,高某军同意贾某香存放木柴。 请问:高某军向您提供了哪些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我的宅基地是他的?您走访的是哪些群众,这些群众了解我父亲和高某立(高某军父亲)之间签的置换协议具体内容吗?在自身分不清宅基地权属的时候,仅凭一方同意就往上堆放木柴,这不是故意选边站从而挑事吗? 2.因反映人在外务工,已与反映人电话沟通。 我确实在外务工,但我自2024年5月29日反映木柴堆放我复耕地问题之后并未接到安良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回访电话,也并未漏接任何陌生电话。 在此我对协议的背景内容进行大致说明: 我家现有住房建设时需占用高某立(高某军父亲)场地,我父亲与高某立签有换地协议。协议明确:高某立与我父亲换地,高某立给我父亲场地,我父亲给高某立我家一部分老宅基地。以后再分场地,高某立需把场地(长23米,宽5.5米)给我家,种上介石。 但自协议签订后,村里已经又分过两次地了,高某立及其儿子并未把新分的场地给我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明显,高某立及其儿子并未履行新分场地给我家这一前提约定。其违反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先履行义务,所以我有权拒绝把我家老宅基地给他。 关于换地协议一事,2024年5月14日在因我反映我建房被阻工(高某军也有参与)问题安良镇政府工作人员打电话回访时我已在电话中明确说明换地协议的事情原委。不知为何安良镇政府工作人员无视我的叙述,也未要求我提供相关证据,仅凭所谓的走访和与高某军电话核实就能信誓旦旦的说我的老宅基地是高某军的。这未免也太草率了吧。 希望政府工作人员办事要讲事实、讲根据、讲道理、依法律,而不是仅凭某些人道听途说就随便的把属于我的东西说成是别人的。 另:因2024年5月2日我要求贾某香从我复耕地上移走木材一事对方至今仍未移走,为避免事态升级,希望政府干预贾某香木柴恶意堆放我家复耕地一事。
留言时间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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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经安良镇政府调查,网民高某强,男,现年37岁,安良镇高楼村八组人,目前在上海务工。2002年前后,高某强父亲高万某(已去世)和高某军父亲高丙某(已去世)签订协议(协议由高某强提供),协议内容大致为两家进行土地置换,协议为手写,意思较为模糊,有高丙某、高万某、雷某利(高丙某儿媳)签字,无具体签订时间。2003年,高万某的长子高延某(高某强的大哥)在置换来的场地上建房居住,同年高丙某也在置换来的宅基地上建两间平房居住。2012年,高楼村在规划南北大路时需要拆除高丙某两间平房,经时任村主任高灿锋、村支书记马强(已去世)到县城南街找高丙某(2005年已去世)之子高某通协商,高某通同意拆除。2017年,村里拆旧复垦期间,对该块土地进行复耕。后高万某在该复垦地上栽种槐树,因高某通常年在县城居住,对栽种槐树情况并不知情。2021年,该村村民贾某香建房后,将自家木柴、木板堆放在村路边,占用有该块部分土地。近期,在高楼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贾某香已主动将该处堆放的柴木移走,并将现场打扫干净。 目前,高某强认为高某通家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要收回置换出去的宅基地,高某通认为该协议无效。镇村协商无果,且无法对协议内容进行鉴定,无法判定该宅基地使用权归谁所有。6月25日,调查组成员与网民电话沟通,其表示近期将返家。调查组告知网民,待其返家后,村两委将组织村干部及相关人员,当面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建议网民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5481001。(以上内容由安良镇政府回复)
回复时间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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