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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创办咨询
分类 咨询
内容 尊敬的领导: 了解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扶持,我目前正在和朋友一起考虑创业,但是对本地创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尚不了解。我们打算在本地开办工厂、创办一所家电制造公司,我想知道现在郏县创办制造业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注册、补贴、税收、贷款等等),谢谢!
留言时间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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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郏县热线办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关于网民所咨询的在郏县创办制造业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注册、补贴、税收、贷款等等),相关具体政策涉及县人社局和税务局。一、县人社局方面相关政策。1.创业补贴:如网民想创业,在创业方向上,可以参加我县的创业培训,为您梳理创业信心,找准创业方向。如已创业且为首次创业,可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同时我县每年还有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大众创业优秀项目评选活动,可获扶持资金2至10万元,为您的创业之路保驾护航。2.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运营1年以上,且年纳税额在30万以上,可向县人社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每年可享受政府贴息,贷款利率在2%-3%之间。二、税务局方面关于制造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具体内容:(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5)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如有疑问,请联系:县人社局0375-5161205或县税务局13607622661。(以上内容由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回复)
回复时间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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