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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郏县供电公司是否有权随意停供民用电?
分类 投诉
内容 郏县供电公司是否有权随意停供民用电? 2022年5月6日,郏县供电公司因发现郏县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窃电行为,对包括普通住户在内的米兰酒店以及北楼整栋居民楼实行断电措施,导致整栋居民楼停电停水,在疫情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给普通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不便。请问,其一:既然是郏县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窃电行为,为何连带对普通居民实施断电,造成其生活严重不便?其二:作为民生保障部门,是否可以随意对普通老百姓停电?供电公司与郏县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的用电纠纷能否在不殃及无辜群众的情况下解决?
留言时间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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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郏县热线办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留言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2021年1月25日郏县供电公司对户号7090168570(户名河南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专变计量装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计量表计存在窃电行为,鉴于该用户专变涉及小区居民、米兰酒店、商铺等用户较多未实施现场停电,后多次下达停电通知单及律师函催促尽快处理窃电事宜,河南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接受处理。平顶山供电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下发反窃查违督办单,要求国网郏县供电公司限期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刑事责任”、《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及第四十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可以中断供电。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及《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等法律有关规定,郏县供电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该用户下发停电通知书,明确于4月29日10时00分对河南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名下户号7090168570、7090077565所属用户变压器实施断电措施。后为保证县“两会”期间客户用电等原因,于4月28日再次下发停电通知书,明确于2022年5月6日10时对河南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用户变压器实施断电。2022年5月6日上午10时,郏县供电公司依法对河南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电设备的产权分界点处高压侧实施了断电措施处理。考虑民生用电问题,经政府协调,公司安排人员于17时50分对其恢复供电。(以上内容由供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回复)
回复时间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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