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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郏县碧桂园一期交房时强制要求业主预交1年物业费
分类 投诉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郏县碧桂园1期的业主,我于2019年7月购得郏县碧桂园1期房产,按合同约定是于2021年12月30日交房,开发商也于2021年12月下旬通知我于约定日期收房,但是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当时禹州的疫情也比较严重,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非必要不返乡,也怕回去时疫情万一波及到郏县,被隔离在家,所以就没有能在12月30日回去收房,按理属于不可抗力,也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 春节后看到家里的疫情已过,就于2月19日回去收房,但是:1、碧桂园却把“预交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业主收房的前提必要条件,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商交房时必须为业主提供真实有效的“五证二书”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碧桂园开发商却提供不了国家规定的相关全套正规、有效的文书;3、按照国家的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实际生活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而且,一般是物业买受人在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而碧桂园物业却要求业主的物业费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的次日既2021年12月31日起交,况且2022年1月1日起就收取2021年12月31日这一天的物业费所产生的滞纳金。 况且,我所购的房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与实际有出入,个别细节需要整改、比如水龙头漏水、地板破裂、墙面不平等,所以严格上来讲,开发商并不满足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标准,也不应强制业主按日期收房,而是应该以双方确认验收后才算交房,才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更不应该强制业主预交12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作为收房的前提必要条件! 以上情况,请相关部门查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留言时间 2022-02-21
回复信息
受理部门 郏县热线办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留言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1、关于预交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物业服务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则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物业费的及时缴纳不仅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更是对物业公司更好开展物业服务的支持。2、关于五证问题:经调查,碧桂园小区1、2、3、5、6、7、8、9号楼五证齐全。3、关于收房缴纳物业费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 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商品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不得以拖延收房为理由,迟交物业费。且合同交付日期12月31日前,碧桂园营销部已将收楼交付通知书全部发放至业主。对于留言人提出的房屋问题,开发企业表示已为留言人报修,待项目部完善后由留言人验收。(以上内容由县住建局回复)
回复时间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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