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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家出售三无食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查处,并要商家依法赔偿本人损失。
分类 举报
内容 本人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商家所开设淘宝店铺《清真回族李军政麻辣鸡郏县总店》,花费34元购买其销售产品“李军政麻辣肠”。收到产品后其产品出现明显恶臭,疑似变质。经身边律师朋友提醒我所购买的产品是三无食品。观察其产品为真空密封包装,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厂址、食品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号等必要标识信息,故断定该产品为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4.1.5,4.1.6,4.1.7,4.1.8,4.1.9,4.1.10,4.1.11.3,4.4.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综上,卖家所出售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其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为一千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对该商家查处。此次投诉请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举报人纸质回复函,以便举报人日后行政复议、信访、诉讼等。(商家地址:郏县八一路口《李军麻辣鸡》;商家电话:13937561990)
留言时间 2022-01-10
回复信息
受理部门 郏县热线办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留言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2022年1月13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郏县八一路中段路东的郏县李军政麻辣烧鸡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办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投诉人认定的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成立。通过现场核实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核准为散装食品销售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已对该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以上内容由县市场监管局回复)
回复时间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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