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日期:2025-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