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城县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河南省防汛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毗邻地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响应、联动应对,快速救助;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分级标准
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5.1 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本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5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的。
1.5.2 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本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的。
1.5.3 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本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I级)
本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的;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的;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郏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统一领导指挥本县自然灾害救助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跟口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2县减灾救灾委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办事机构
2.2.1县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县级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县灾害救援规划;
(2)与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
(4)与县发改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县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并争取政府支持;
(5)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6)组织开展救援宣传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7)指导受灾乡镇政府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安抚;
(8)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
(9)承办省、市、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协助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县减灾救灾委安排,协助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应急综合协调与信息汇报工作,协助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3)县发改委:参与一般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县级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4)县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5)县工信局: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材等物资;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的统计工作。
(6)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及安置点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疏导管制,确保应急救灾物资运输道路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7)县民政局:组织指导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协调组织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负责查核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危险区域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做好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8)县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县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县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10)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11)县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和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12)县交通运输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因灾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调运救灾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做好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13)县水利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县防洪工作以及全县水利工程安全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情等信息,并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禽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治研究以及科普宣传,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负责监管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信息;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一般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15)县商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根据灾区需求实际,负责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县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16)县文广旅游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配合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因灾受损文化、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17)县卫健委: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18)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所需的粮油食品供应工作;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做好因灾造成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评估工作。
(1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20)县发改委: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县场价格基本稳定。
(21)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灾情会商评估;提出一般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做好救灾应急气象保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22)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扑救;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等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科普知识宣传及演练。
2.4专家机构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测
3.1预防
为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预防和非常态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储备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3.2监测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及时会商、汇总,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3.3预测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组织区县、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乡镇政府和其他成员单位发布预测结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
4 灾害预警
4.1预警级别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四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自 然灾害,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三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二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一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4.2预警发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县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分析评估。当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向县政府各部门、相关政府和社会发布。
4.3预警响应
相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4.3.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4.3.2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3.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3.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3.5及时向县政府、县减灾救灾委主要领导报告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3.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变化情况,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协调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5.1灾情报告
5.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乡镇政府和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县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低于灾害发生后2个小时)。
县应急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5.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局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救灾委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5.1.4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者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信息发布
按照本县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6.1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自然灾害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事发地县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县专业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县委县政府、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发生Ⅲ级自然灾害事故,由市专业指挥部负责响应处置,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或者报请总指挥部按照总体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县(县、区)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
发生重大级自然灾害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事故(I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省级总体或者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市、县(县、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
事发乡镇政府和各专业指挥部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时,应当向县政府和总指挥部报告。总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应对处置乡镇政府和各专业指挥部不能独立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6.2应急处置
一般自然灾害事故(Ⅳ级):由县政府启动本级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专业指挥部可派人到现场指导,待处置完毕后及时上报处置结果。
较大自然灾害事故(Ⅲ级):市专项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总指挥部,并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长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县(县、区)政府、市县管部门、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新闻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根据各自分工开展工作。
县总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收集信息,研判形势,依据情况提请总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下达指令,指挥一线抢险工作,适时调动社会力量和驻军、武警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总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到一线现场指挥。
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或较大(III级)自然灾害事件进一步扩大或复杂化,超出市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省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3响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县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县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给予相应帮助。
(3)灾情稳定后,县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政府和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2 Ⅲ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县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县乡开展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救灾委副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的政府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减灾救灾委或应急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街道)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5)县卫健委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3 Ⅱ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县政府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政府的情况汇报;
⑤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救灾委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由县减灾救灾委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协调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5)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8小时与县应急局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有关部门。
(8)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县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Ⅰ级响应措施
(1)灾情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与市、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乡镇(街道)的情况汇报;
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应急局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县减灾救灾委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县减灾救灾委总指挥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县减灾救灾委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县应急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灾后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县应急局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灾区需求情况。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县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教育、卫生健康、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农业农村部门下拨灾后恢复生产所需柴油、化肥等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县乡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县、乡两级财政按照相关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指导受灾县乡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县财政局、民政局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相关县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2.1县民政局根据相关县乡提出的申请和评估核定结果,按照本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7.2.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乡政府、县民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绩效评估。
7.2.3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7.2.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
8 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县乡两级应急、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县乡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8.1.1县乡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8.1.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县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2物资保障
8.2.1县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8.2.2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本县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8.3.2县、乡两级应急救援部门加强灾情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县、乡镇(街道)二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县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8.3.3县应急局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应急救援相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各乡镇政府会同县应急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8.5人员保障
8.5.1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8.5.2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8.5.3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咨询等工作。
8.6社会动员保障
8.6.1县应急局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2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3充分发挥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8.7科技保障
组织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政、地震、气象、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减灾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8.8金融保障
8.8.1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8.8.2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涝、干旱、风雹、地震、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灾害类保险。
9 预案管理
9.1预案培训、宣传及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救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方面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
县应急局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3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响应启动后的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订后报县政府批准。
9.4预案报备
县应急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级政府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依据。县相关单位(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县应急局备案。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