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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03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计划用水单位: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豫水办节〔2022〕5号)和《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节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发改资源〔2020〕30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县县级重点监控名录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一)完善县级监控名录。县级重点监控名录在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名录基础上建立,各级不重复建立。

我县行政区域达到年取用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和公共机构,不包含供水企业(自来水厂)及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以上用水规模,未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应当纳入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二)及时修订监控名录。对停产两年以上的,宣布破产的,连续两年未达取用水规模的,取水许可失效或注销的和原自建设施取水,水源转换为城镇公共供水但使用量未达到年8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从名录中删除;对名称改变、地址变更以及兼并行为的和取水许可内容变更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在名录中进行修改。县水利局根据用水单位和用水形式变化情况,定期对名录进行修订,并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用水单位内部用水管理

(一)建全节水档案。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用水节水管理制度,按照用水节水台账目录完善用水节水档案,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建立节水考核机制。

(二)开展水平衡测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要按照规定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三)设立节水管理岗位。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在设置节水管理人员基础上,鼓励年用水总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企业或园区设立水务经理。

(四)开展水效对标和整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定时开展本单位用水效率水效对标,对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建立健全计量监控设施

(一)计量设施配备。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要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标准要求配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完善用水三级水计量,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开展农业灌区计量。农业灌区按照重点监控要求,结合灌区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等,在主要引水口、管理分界断面设立水量计量设施,开展用水计量。

(三)推进用水在线监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口处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的计量设施,并与本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实现取用水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和互联共享。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和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由县水利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要指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用水节水制度建设,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定期开展取用水计量设施、计划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和节水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同的行业类别,实行有针对性的用水效率监控方式。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达到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节水管理档案和用水统计分析。要按照节水管理目录,完善重点监控供用水单位节水管理档案,按年度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各项用水指标进行统计分析。

(四)积极推进节水项目实施。要建立健全节水激励机制,结合创建节水型载体、水效领跑者和节水标杆等节水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推进节水项目实施,提高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节水水平。

(五)宣传教育培训。要组织指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节水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节水意识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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