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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试行)》风险评估报告
日期:2022-01-26

《关于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试行)》,主要明确了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具体范围和重点任务,为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切实提升管护质量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一、主要内容

理清重点任务。一是筑牢管护基础,前移管护关口,夯实工程质量,明晰设施产权,规范工程移交;二是落实管护人员,实行井长制,设立管护员,确定维修员;三是保证管护经费,强化财政保障,合理收取水费,拓宽筹资渠道,严格资金管理;四是创新管护方式,依托用水协会管护,委托经营主体管护,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五是压实管护责任,明确政府主责,厘清部门职责,强化村级责任。

二、起草过程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21日在郏县人民政府网发布《郏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公告。

2022年1月10日,印发《郏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意见。

 三、评估事项

从管护基础、管护人员、管护经费、管护方式、管护责任、监督管理6个方面对《关于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四、评估过程和方法

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评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部门座谈、专家咨询等方法,对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规划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的可控性等进行分析,最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评估内容及风险预判

为了便于评价表述准确,本报告把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划分为3个等级,可能性由小到大依次表述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界定各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一)管护基础风险

风险内容:采购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交接、工程设施。

应对措施: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建设标准,守牢采购和施工质量关,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规范工程移交,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

风险评价:低风险。

(二)管护人员风险

风险内容:运行管护维修。

应对措施:各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根据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管理。

风险评价:低风险。

(三)管护经费风险

风险内容:管护资金总量不稳定,经费分配不合理。

应对措施: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县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现有可灌溉农田面积,按照每眼机井(含相关配套设施)300元投入标准,落实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管护人员、维修人员补助及维修费用。每年第一季度由县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及乡镇(街道)核定拨付经费的机井数量。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鼓励地方通过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县财政部门要规范管理使用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

风险评价:低风险

(四)管护方式风险

风险内容:管护方式滞后,管理模式单一。

应对措施:依托农民用水协会管护,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委托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鼓励市场参与管护,县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也可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风险评价:低风险。

(五)管护责任风险

风险内容:责任认定不明,造成经济损失。

应对措施:依托农民用水协会管护,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委托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鼓励市场参与管护,县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也可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风险评价:低风险

(六)监督管理风险

风险内容:监督管理力量薄弱。

应对措施:要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将每年11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排查行动和集中维修整改。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管护工作成效,对先进乡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后的从严追责问责。

风险评价:低风险

六、结论

通过对《关于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了全面、认真、客观的风险评估,确定落实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在重大行政决策落实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既定的相关措施能有效避免和化解相关风险。

特此报告。

 

郏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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