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政府
关于郏县2018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
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郏政土〔201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郏县2018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9〕107号;批准时间:2019年1月29日。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征收王集乡毛庄村集体农用地0.4416公顷(其中耕地0.43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4公顷);史庄村集体农用地1.6332公顷(其中耕地1.5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5公顷),建设用地1.4803公顷,共计3.1135公顷;辛庄村集体农用地0.0279公顷(全部为耕地);徐庄村集体农用地1.3218公顷(其中耕地1.24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6公顷);枣庄村集体农用地12.5548公顷(其中耕地11.6803公顷、园地0.68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936公顷)。以上共计17.4596公顷。该批次用地共3宗土地,四至如下:
A宗:征收王集乡辛庄村集体农用地0.0279公顷(全部为耕地),枣庄村集体农用地11.9986公顷(其中耕地11.1510公顷、园地0.68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7公顷),共计12.0265公顷。位于南环路(原南二环路)以南、枣庄村居民点东南角,东至枣庄村耕地,西至枣庄村耕地,南至双庙河,北至南环路(原南二环路)。
B宗:征收王集乡毛庄村集体农用地0.4416公顷(其中耕地0.43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4公顷),史庄村集体农用地0.8032公顷(其中耕地0.77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7公顷),徐庄村集体农用地1.3218公顷(其中耕地1.24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6公顷),枣庄村集体农用地0.5562公顷(其中耕地0.52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9公顷),共计3.1228公顷。位于双庙河以南、枣庄村居民点南部,东至徐庄村耕地,西至枣庄村、史庄村耕地,南至毛庄村、史庄村耕地耕地,北至双庙河。
C宗:征收王集乡史庄村集体农用地0.8300公顷(其中耕地0.8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8公顷),建设用地1.4803公顷,共计2.3103公顷。位于兴业路以东、邵庄村居民点以北,东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8〕446号批准),西至兴业路,南至邵庄村居民点,北至城墙南路(原南环路)。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王集乡史庄村、辛庄村、枣庄村土地属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81.06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0.56万元/公顷);毛庄村、徐庄村土地属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73.56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0.56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为1.875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执行,据实清点补偿。
(四)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标准执行,社保费用标准10.56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望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抢栽、抢挖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王集乡史庄村、辛庄村、枣庄村、毛庄村、徐庄村 | 2019年3月26日 至 2019年4月4日 | 郏县国土资源局 | 2019年4月8日 至 2019年4月9日 |
特此通告。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