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政府
关于郏县2018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
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郏政土〔2019〕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郏县2018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9〕473号;批准时间:2019年4月26日。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征收王集乡史庄村集体农用地0.2601公顷(其中耕地0.25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枣庄村集体农用地12.0082公顷(其中耕地11.8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8公顷),共计12.2683公顷。该批次用地共1宗土地,位于南环路(原南二环路)与创业路(原友谊路)南延交叉口西南角,四至如下:
东至创业路(原友谊路)南延,西至邵庄村居民点,南至枣庄村耕地,北至南环路(原南二环路)、枣庄村耕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王集乡史庄村、枣庄村土地属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81.06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0.56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据实结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执行,据实清点补偿。
(四)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标准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10.56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望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抢栽、抢挖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王集乡史庄村、枣庄村 | 2019年6月10日 至 2019年6月19日 | 郏县自然资源局 | 2019年6月20日 至 2019年6月21日 |
特此通告。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