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20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和权属
地块一:位于县创业路(原友谊路)南延以西、南环路(原南二环路)以南,东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473号批准)、西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473号批准)、南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473号批准),北至南环路。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王集乡枣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块二:位于县文化路以北、郏景路南延(原西环路)以东,东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90号批准),西至郏景路南延(原西环路),南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90号批准),北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90号批准)。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龙山街道西关街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块三:拟征收地块位于西环路(原西二环路)以东、国道344(洛界公路)以南,东至十里铺村建设用地、西至西环路、南至十里铺村建设用地、北至十里铺村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渣园乡十里铺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住宅和商服项目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对清点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被征收土地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