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郏县石鸡山风电场项目建设,拟征收安良镇段沟村、高垌村、高楼村、高门垌村,黄道镇王英沟村,白庙乡宁庄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位置
地块A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A2: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B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B2: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C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47公顷和黄道镇王英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67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黄道镇王英沟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南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C2:拟征收黄道镇王英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黄道镇王英沟村,东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西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南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北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
地块D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192公顷和黄道镇王英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122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黄道镇王英沟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南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D2: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04公顷和黄道镇王英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1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黄道镇王英沟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南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E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E2: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F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62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023公顷,其他草地0.0239公顷)、白庙乡宁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39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014公顷,其他草地0.0025公顷)和黄道镇王英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3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007公顷,其他草地0.0006公顷)。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黄道镇王英沟村,白庙乡宁庄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王英沟村集体土地,南至宁庄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F2:拟征收白庙乡宁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白庙乡宁庄村,东至宁庄村集体土地,西至宁庄村集体土地,南至宁庄村集体土地,北至宁庄村集体土地。
地块G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G2: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H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166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028公顷,其他草地0.0138公顷)和白庙乡宁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148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028公顷,其他草地0.0120公顷)。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白庙乡宁庄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宁庄村集体土地,南至宁庄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H2:拟征收白庙乡宁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白庙乡宁庄村,东至宁庄村集体土地,西至宁庄村集体土地,南至宁庄村集体土地,北至宁庄村集体土地。
地块I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I2: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J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J2: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K1:拟征收安良镇段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段沟村,东至段沟村集体土地,西至段沟村集体土地,南至段沟村集体土地,北至段沟村集体土地。
地块K2:拟征收安良镇段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段沟村,东至段沟村集体土地,西至段沟村集体土地,南至段沟村集体土地,北至段沟村集体土地。
地块L1:拟征收安良镇高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108公顷和段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06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垌村、段沟村,东至段沟村集体土地,西至段沟村集体土地,南至高垌村集体土地,北至段沟村集体土地。
地块L2:拟征收安良镇段沟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段沟村,东至段沟村集体土地,西至段沟村集体土地,南至段沟村集体土地,北至段沟村集体土地。
地块M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31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M2: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东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
地块N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109公顷和高楼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0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高楼村,东至高楼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
地块N2:拟征收安良镇高楼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楼村,东至高楼村集体土地,西至高楼村集体土地,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
地块O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20公顷和高楼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94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高楼村,东至高楼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
地块O2:拟征收安良镇高楼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楼村,东至高楼村集体土地,西至高楼村集体土地,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
地块P1:拟征收安良镇高门垌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05公顷和高楼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109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门垌村、高楼村,东至高楼村集体土地,西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南至高门垌村集体土地,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
地块P2:拟征收安良镇高楼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015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楼村,东至高楼村集体土地,西至高楼村集体土地,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
地块Q:拟征收安良镇高楼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3976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位于安良镇高楼村,东至硬化道路,西至高楼村集体土地,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北至高楼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郏县石鸡山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公布的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安良镇段沟村、高垌村、高楼村、高门垌村,黄道镇王英沟村,白庙乡宁庄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均为Ⅳ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5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共计51.282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补偿标准: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由县财政局按照65.4万元/公顷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
四、安置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对本次拟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65.4万元/公顷标准进行筹集落实。土地征收经批准后,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具体实施。
五、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4日
(联系人:郏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电话:0375-721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