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2〕6号
为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薛店镇韩店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薛店镇韩店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5353公顷(全部为耕地)。位于薛店镇韩店村北、省道234焦新线以东,东至韩店村耕地、西至韩店村耕地,南至韩店村耕地,北至韩店村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平顶山郏县太朴寨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其中薛店镇韩店村为Ⅳ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补偿标准: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由县财政局按照66万元/公顷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
四、安置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对本次拟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66万元/公顷标准进行筹集落实。土地征收经批准后,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具体实施。
五、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告。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郏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电话:0375-721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