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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日期:2021-02-24

郏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三)行政执法范围:郏县

(四)委托执法机构:郏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权限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 (2020年版)

五、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六、救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送达当事人。

八、监督举报

1.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地址:郏县龙山大道与建业路交叉楼西北角9楼913室,联系电话:0375-7068010

2.郏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办公地址:郏县龙山大道与建业路交叉楼西北角3楼313室,联系电话:0375-72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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