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我委准予登记的下列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现责令以下医疗机构于2018年5月1日前提交校验申请材料,过期不提交的将予以注销。
附:过期未校验医疗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陆文侠诊所 | 郏县白庙乡郏神路北段路东 |
冀秀枝内科诊所 | 郏县龙山街道西关新街71号 |
李森林诊所 | 郏县堂街镇一中院内 |
复康门诊 | 郏县龙山街道朝阳社区郏神路中段045号 |
郏县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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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