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別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期,
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监管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3 监测预警
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检査、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査,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Ⅰ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瞞、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其加工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依法在2小时内向辖区所在地政府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各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辖区所在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续报在査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査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査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迫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Ⅲ级、Ⅲ级、IV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启动。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5.2 响应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先期处置,县局接到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在县局领导小组统组织、指挥下,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5.2.1 现场处置
组织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査后,责令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査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根据调査进展情况,领导小组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
5.2.2 事故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5.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综合规划股主要承担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导社会輿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査处理进展情况等。未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适时终止响应。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程序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提出具体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非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快速收集。
7.3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5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局应急管理科应会同有关科室和各监管所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