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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郏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4-09-09

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郏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用水合作组织:

更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维护用水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61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豫农文2024174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公布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县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用水价格(均含农业生产目录电价)。

二、建立分类分档水价

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

粮食作物包括:谷类作物、薯类作物、豆类作物。

经济作物包括:油料、蔬菜、烟叶、林果、棉花、药材等。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或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等用水价格,适当高于粮食作物水价。

原则上设立三档水量,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为第二档水量,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一、二、三档用水量水价比原则上不低于1:1.3:2。用水定额以水利部门确定的农业用水定额为准。

三、具体价格标准

(一)平原井灌区(包含薛店镇韩庄提灌区)

粮食作物:

一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12/m³;二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156/m³;三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24/m³。

经济作物:

一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13/m³;二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169/m³;三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26/m³。

(二)丘陵、山岗井灌区

粮食作物:

一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16/m³;二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208/m³;三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32/m³。

经济作物:

一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18/m³;二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234/m³;三档水价标准最高限价为0.36/m³。

(三)以电折水

没有配备用水计量设施的井灌区,先通过“以电折水”方式过渡,农业用水价格(均含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最高限价为0.6842/千瓦时。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后,分类执行相应区域的农业水价。

四、工作要求

1、各级用水合作组织应在办公场所、充值点公示农业水价具体标准,提高水价政策透明度,规范水费收取行为,禁止水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同时,要定期公开灌溉用水量、水费收入及支出的主要项目、金额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2、该农业水价自202491日起执行。

3、各用水合作组织做好成本资料归集工作。

 

附:1、郏县平原井灌区农业水价表(包含薛店镇韩庄提灌区)

2、郏县丘陵、山岗井灌区农业水价表

 

 

 

                        2024830

 

 

附表一



         郏县平原井灌区农业水价表(包含薛店镇韩庄提灌区)
作物类型分档水价(元/m3)
一档
年亩均用水量≤173.76m3
二档
173.76m3<年亩均用水量≤208.51m3
三档
年亩均用水量>208.51m3

粮食作物0.120.1560.240 
经济作物0.130.1690.260 





附表2:



                 郏县丘陵、山岗井灌区农业水价表
作物类型分档水价(元/m3)
一档
年亩均用水量≤173.76m3
二档
173.76m3<年亩均用水量≤208.51m3
三档
年亩均用水量>208.51m3

粮食作物0.160.208 0.320 
经济作物0.180.234 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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