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郏县城市管理局、龙山、东城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调整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规定,按照“既减轻缴费人负担,又体现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原成本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与定价集体审议,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城市常住人口、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按户征收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含建筑施工队)每人每月1元。。
2.国家机关、驻郏单位(含驻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金融、通讯营业网点、生产企业等每人每月1.5元。
3.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级中学、中等高等院校及各类民办学校按教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3元,食堂面积按餐饮标准征收(寒假和暑假除外)。早教、辅导、培训机构按其他门店标准征收。
4.医疗机构按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3元,食堂面积按餐饮标准征收。
5.餐饮业门店(含家宴城)按面积20平方以下(含20平方米)每月20元;2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5元。
6.其他门店: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每月10元;15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5元。
7.大型超市门店,按经营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3元。
8.娱乐业(包括KTV、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美容美发业及具有养生一体功能(含头疗)等门店,按营业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1元。
9.旅栈业按床位征收,每床每月3元;桑拿洗浴业按经营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5元。
具有餐饮、住宿、娱乐、桑拿等多项功能的服务业按上述标准分别征收
10.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按座位征收,每月每座0.2元。
11.集贸市场按摊位征收,每天每个摊位1.5元。
12.固定停车场按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2元。
13.洗车门店每泵每月60元,其它经营项目按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5元。
14.早夜市摊点按摊位征收,每月每个摊位20元。
15.长途客车按辆征收,每月每辆车10元,其它免费公交车除外。
16.货车按吨位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停放货车),每月每吨3元。
17.城乡公交车、中巴按辆征收,每月每辆10元。
18.游艇、游船按艘征收,每月每艘10元。
19.单位、汽车站、公园、旅游景点等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的(不足一吨的按一吨),每吨35元。
二、相关要求
1.对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家庭给予一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收或免收;烈属免收;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户和五保户、下岗职工、残疾人,凭有效合法证件的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减收或免收;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凭相关证明材料减收或免收。
2.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网络、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3.此批复自2024年1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