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现将《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24日—12月24日
邮寄地址:郏县行政路中段83号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股 (401室)
邮政编码:467100 联系电话:0375-5158255
电子邮箱:jxcgbgs@126.com
附件:《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按照“即减轻缴费人负担,又体现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在原成本的基础上,拟对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下调并合理优化。现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需调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项目
此次收费标准调整的总体思路是定价总额控制,特别是通过实行超额累计制的办法,适应郏县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政府定价合理性,达到既减轻缴费人经济负担,又充分体现“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拟调整的征收项目标准如下:
1.城市居民:由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含建筑施工队)每人每月1元。
2.国家机关、驻郏单位(含驻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金融、通讯营业网点、生产企业等每人每月1.5元。
3.早教、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级中学、中等高等院校及各类民办学校,按教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征收(寒假和暑假除外)。辅导、培训机构按面积征收。
4.餐饮业门店(含家宴城)按面积20平方以下(含20平方米)每月20元,2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6元。
5.娱乐业(包括KTV、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美容美发业及具有养生一体功能(含头疗)等门店,每平方米每月1元。
6.桑拿洗浴业,按经营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5元。
8.大型超市门店,按经营面积实行分段累计征收。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4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3元。
9.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按座位征收,每月每座0.2元。
具有餐饮、住宿、娱乐、桑拿等多项功能的服务业按上述标准分别征收
10.集贸市场按摊位征收,每天每个摊位1.5元。
11.洗车业每泵每月60元,其它经营门店按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5元。
12.早夜市摊点、固定摊点按摊位征收,每月每个摊位20元。流动摊点每月每个摊位2-5元。
13.长途客车按辆征收,每月每辆车10元,其它免费公交车除外。
建筑垃圾按吨征收(不足一吨的按一吨征收)
14.清运费,每吨16元。
15.处置费,每吨5元。
16.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按建筑(装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1元。
二、不作调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项目
本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有9项不作调整,其仍按原规定执行。
1.其他门店: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每店每月10元。15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5元。
2.汽车站、公园、旅游景点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的(不足一吨的按一吨收取、含清运处置费),每吨35元。
3.医疗机构按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1.5元,食堂面积按餐饮标准征收。
4.固定停车场按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2元。
5.旅栈业按床位征收,每床每月3元;
6.货车按吨位征收(城区停放货车),每月每吨3元。
7.城市公交车、中巴按辆征收,每月每辆10元。
8.游艇、游船按艘征收,每月每艘10元。
9.单位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的(含清运费和处置费),每吨35元。
三、意见建议
一、对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家庭给予一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或免收;烈属、五保户免收;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户和下岗职工、残疾人,凭有效合法证件的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减收或免收。
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我县实际,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实现我县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建议按照拟调标准调整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台具体征收实施细则。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在征收垃圾处理费时应主动出示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四、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调整幅度较大,涉及面较广,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垃圾处理费调整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价格执行时间和期限
本次定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