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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郏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4-01-02

关于制定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郏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河南省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方案》(豫发改环资2022〕561号)有关要求,提高城镇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管〔2018484号)、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管〔2023152号),结合实际,制定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城镇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用水定额标准,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完善计价方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应以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为主,对暂时难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行业和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坚持先易后难、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率先对下列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1.用水大户。原则上以上年用水量为参照,全县城镇年用水量1万吨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2.“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和单位。

3.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

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均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定额标准

用水定额按《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385-2020)执行(暂时难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行业和单位,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的30%(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标准为:二档水量加价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标准为:二档水量加价0.8倍,三档水量加价1.3倍。

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含终端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年为周期执行。

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八、加强部门协作

价格、城镇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计划)用水核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

九、完善配套措施

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供水企业应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

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一、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郏县城市管理局

 

 

 

郏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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