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继续执行郏县农业水价标准的批复
郏发改〔2023〕92号
郏县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现行水价标准的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615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继续按原农业水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执行范围
2017年以来和以后全县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
二、建立分类分档水价
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或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等用水价格适当高于粮食作物水价。
原则上设立三档水量。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为第二档水量,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一、二、三档用水量水价比原则上不低于1:1.3:2。用水定额以县水利部门确定的农业用水定额为准。
三、平原井灌区分类分档农业水价
(一)粮食作物:一档水价标准为0.26元/m³;二档水价标准为0.338元/m³;三档水价标准为0.52元/m³。
(二)经济作物:一档水价标准为0.36元/m³;二档水价标准为0.468元/m³;三档水价标准为0.72元/m³。
详见附表1
四、丘陵山岗区分类分档农业水价
(一)粮食作物:一档水价标准为0.31元/m³;二档水价标准为0.403元/m³;三档水价标准为0.62元/m³。
(二)经济作物:一档水价标准为0.41元/m³;二档水价标准为0.533元/m³;三档水价标准为0.82元/m³。
详见附表2
五、郏县薛店镇韩庄提灌区分类分档农业水价
(一)粮食作物:一档水价标准为0.266元/m³;二档水价标准为0.346元/m³;三档水价标准为0.532元/m³°。
(二)经济作物: 一档水价标准为0.366元/m³;二档水价标准为0.476元/m³;三档水价标准为0.732元/m³°
详见附表3
六、以电折水分档农业水价
没有配备用水计量设施的井灌区,先通过“以电折水”方式作为过渡,暂定平原区改革项目试行农业水价0.95元/千瓦时,丘陵山岗区改革项目试行农业水价0.97元/千瓦时。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后,分类执行相应区域的农业水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水费计收管理。各级用水合作组织应在办公场所、充值点公示农业水价具体标准,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水费收取行为,禁止水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同时,要定期公开灌溉用水量和水费收入情况,公开支出的主要项目和具体金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二)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表水灌区属于郏县堂街镇恒压灌区区域的,暂沿用郏县堂街镇恒压灌区现行价格。
(三)各用水协会要做好成本资料归集工作。
(四)此批复自2023年10月19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1年。
附表1:郏县平原井灌区农业试行水价表
附表2:郏县丘陵、山岗井灌区农业试行水价表
附表3:郏县薛店镇韩庄提灌区农业试行水价表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