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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3-08-31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70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23〕23号)、《郏县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郏政〔2023〕10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全县13个乡镇。(李口镇、堂街镇、姚庄乡、长桥镇、冢头镇、王集乡、安良镇、白庙乡、广天乡、渣园乡、薛店镇、黄道镇、茨芭镇)

二、执法职能

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7个领域的72项行政处罚权首批下放,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1.自然资源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17项行政处罚权;

3.交通运输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4.水利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5.农业农村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

6.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

7.消防救援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各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执法时间

根据《郏县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郏政〔2023〕10号)精神,从2023年8月份开始全面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为保证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设置3个月的县乡衔接期。衔接期内,由县乡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衔接期后,自2023年11月1日起,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由乡镇独立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原实施部门在乡镇管辖范围内不再行使。

附件:

1.郏县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郏县在乡镇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郏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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