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3年3月,靖远县公安局东湾派出所民警邱某某、何某某带领辅警曾某某在东湾银三角中心花园附近执勤。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PAG8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超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车的超载行为进行处理,并出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代码:1126A,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罚款200元,记1分)。该车驾驶员张某某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确认处罚。随后,张某某在某平台发布视频,指出民警存在随意执法问题。
审核办理:经靖远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核查,东湾派出所民警邱某某、何某某在查处该起超载违法行为时存在未佩戴执法记录仪、未对该车超载行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等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靖远县公安局给予何某某通报批评,邱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责令东湾派出所立即整改。
典型意义:基层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要熟练掌 握相关法律法规,善用法言法语,依规留存证据,严格遵守“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遵循法律程序和执法规范,确保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要件完整、准确。基层公安部门要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持续加强队伍管理,常态化开展教育监督,不断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