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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相融显公正释法明理促和谐 ——肃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简单僵化问题案例
日期:2024-12-27


简要案情:肃北县群众李先生来电称,肃北县交通运输局存在同案不同罚情况,同时,在向执法人员反映此问题的过程中, 执法人员接待态度不佳,并未向其耐心释疑,还称“想去哪里告 就告去”。

审核办理:肃北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举报后,立即通过询问经办人和当事人、调取案卷的方式,对两起案件进行复核,与接待李先生的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情况,对线索内容进行全面复盘。经查,两案因违法情节不同,故处罚结果不同,但未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详细说明引用的法律条文,仅列出法律条款序号,也未结合量罚情节,详细解释和说明处罚幅度的理由,使当事人不能直观了解违法行为法律定性和依据。同时,接待人员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使用不当语言,冲动答复,存在执法行为简单僵化问题。经肃北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讨论研究,决定对案件承办人员和接待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向当事人普法释法,书面详细说明了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探索柔性执法,大力优化执法方式,建立完善“说理式”执法工作体系,及时消除执法交流隔阂、增强信任理解、化解矛盾分歧,从执法各环节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客观描述违法事实,帮助当事人正视处罚结果,确保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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