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郏县某液化气站充装非自有气瓶案
日期:2024-12-2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案例来源:郏县城市管理局

是否原创:

二、案例正文采集

1.【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3日,某市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处罚机关)收到该市督导组来函,反映县辖区内某液化气站(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存在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并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商请对涉案公司立案查处。

2.【执法过程】

2023年9月15日,处罚机关会同该县市场监管部门、消防大队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涉案公司存在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违法行为,处罚机关在向涉案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涉案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及现场勘验,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影像记录,发现现场有已充装完成的非自有50公斤气瓶20个,证据确凿。处罚机关经调查取证、集体研判、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等程序,认定涉案公司存在违法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涉案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进行处罚。涉案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期缴纳罚款。

3.【法律分析】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是违法行为。燃气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三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1000立方米以上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720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9000元罚款。   

4.【典型意义】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该公司进行了法制宣传,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危害大,扰乱市场秩序:部分燃气经营企业为了提高燃气销量,增加经营利润收入,不仅没有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充装燃气有关规定,而且明示、暗示、放任企业员工为持有非自有气瓶的顾客擅自充装燃气,该行为造成其他严格遵守充装自有气瓶企业的合法经营收入减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燃气行业良性发展。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