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案例来源:郏县城市管理局
是否原创:是
二、案例正文采集
1.【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11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郏县第二高级中学大门东二十米路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经营哈罗共享单车16辆,有碍市容。证据确凿。7月26日,某机关向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异议,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缴纳罚款。现已结案。
2.【执法过程】
2024年7月18日9时16分执法人员郑某、赵某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郏县第二高级中学大门东二十米路南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经营哈罗共享单车,仍未按要求整改。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有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哈罗共享单车16辆,颜色为蓝色。主要投放在郏县第二高级中学大门东二十米路南等位置。执法人员检查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占用城市道路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影像记录。
3.【法律分析】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经营哈罗共享单车违反了《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参照《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责任人二次以上违法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本机关于2024 年 7月17日对其作出了《(郏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郏城责(限)改通字〔2024〕第综 002号后,经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1900元罚款。
4.【典型意义】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法制宣传,强调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从根本入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诫,最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转变了当事人的思想观念。有效维护了城市市容市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