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郏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院内垃圾桶内,存放有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管。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取证,确定该卫生室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该行为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之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该卫生室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决定给予该卫生室: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该卫生室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之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对医疗废物及医疗污水的处置工作越来越重视,不断加强管理工作,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范围广、地域分散等原因,在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上仍存在薄弱环节,根据形势的需要,现在要求卫生室自己把产生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当地卫生院,但由于运力和运输成本等因素,边远地区医疗废物48小时内转运处置难于实现,且受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数量相对较少、管理经费相对较高的影响,医疗废物存在转运不及时和丢弃的情况。
该案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该卫生室进行了普法宣传。该卫生室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的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