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4月11日,开江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四川省开江县某家具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陈某某等11名员工投诉,称2022年在该公司务工,但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法人熊某某、公司股东唐某某平、孙某某均承认欠薪属实且共同出具了工资单,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2023年4月11日,开江县人社局向该公司送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3年4月19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该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2023年5月11日,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对法人及股东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例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1. 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3. 犯罪客体要件: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 犯罪客观方面: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启示意义:四川省开江县某家具有限公司法人熊某某、公司股东唐某某、孙某某3人,拖欠陈某某、陈某等11名员工的工资共计5.5284万元。开江县人社局对三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三人没有执行该指令。2023年5月11日,开江县人社局将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此案例表明,人社部门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避免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