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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日期:2023-12-28


2023428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柯桥区某纺织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产场所无消火栓等隐患问题。作为出租单位的柯桥钻聚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

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出租单位绍兴市柯桥钻聚纺织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某处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管员吴某某处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外发包后,未切实履行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由于“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导致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案通过对“房东”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充分向企业阐明租赁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自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缺位的现象,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同类问题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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