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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日期:2023-12-28


2023620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工业园区一仓库内疑似储存大量的危险化学品。

福全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将这一情况汇报给柯桥区应急管理局。柯桥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仓库内储存保险粉800包(25千克/包)、片碱280包(25千克/包)、双氧水84桶(25千克/桶),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抽样鉴定,储存物均系危险化学品。该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现场未采取任何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且仓库四周为员工宿舍、纺织品仓储生产企业等。仓库与周边建筑连为一体,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查,该仓库所属化工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经营),虽储存的3种危险化学品均在经营范围之内,但属于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3712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化工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违法行为,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该化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于2023718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开展经营活动,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积极运用行刑衔接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此类具有现实危险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震慑力和影响力。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抽样鉴定、现场勘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及时固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和存在现实危险严重情形的关键证据,为公安机关后续刑事侦查、检察院起诉及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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