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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2-28

【关键词】

未建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

【要旨】

该单位属于危险化品企业(加油站)某县某加油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按照《某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春季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文件安排,某市异地执法检查组对某县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现场移交我局进行处理,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情况说明,经过询问及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该加油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涉嫌违法。

【查处理由和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结合某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评析】

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暴露了企业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检查中对企业监管力度上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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