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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口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总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2-28

【关键词】

油罐区卸油口  总配电箱  未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要旨】

该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品企业(加油站)某县某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总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不属于重大危险源企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县某加油站检查中发现:油罐区卸油口、总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嫌违法。

【查处理由和结果】

某县某加油站油罐区卸油口、总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企业及时按要求整改,保证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照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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