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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2-28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    未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

【要旨】

该企业属于一般工贸企业,不涉及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按照《某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文件安排,某市异地执法检查组对某县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现场移交我局进行处理,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情况说明,经过询问及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发现该公司:1、有一名焊接作业人员张应军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该公司行为涉嫌违法。

【查处理由和结果】

某县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某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项: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评析】

企业及时按要求整改,保证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照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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