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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一
日期:2021-03-26

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家居店定制家具到货超期拒绝赔付违约金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7日,贺女士通过12315热线进行投诉,于2019年10月25日在卫东区某家居店花费43477元下单购买组合家具一套。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按照下单日期开始45日内到货,超过日期到货按照超出的天数赔偿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贺女士于10月25日开始下单,至12月17日才到货,共计53天,超出合同预计时间8天。贺女士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卫东区执法人员通过与消费者、经营者进行联系了解具体情况,最终经过三方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违约金220元。

【案件评析】:此案中涉及合同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定制家具的应到货日期以及超期到货后的相关违约金条款。但经营者在到货超出规定时限后,拒绝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6条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案告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需要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的详细内容,在对方违约时,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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