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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九
日期:2021-03-26

位于宝丰县的河南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抖音”销售伪劣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6日,余先生拨打12315热线投诉:2020年11月21日,消费者通过“抖音”购买宝丰县的河南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囍马诺博大师”鱼竿8根,800元,收到货后发现鱼竿上没有防伪标志,没有证书,余先生认为鱼竿是假冒产品,要求商家假一赔三。

【处理依据和结果】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从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囍马诺博大师”鱼竿,属于厂家生产的尾货(品控次品),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商家在“抖音”平台上进行销售时,其“主播”员工未向消费者声明其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依据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了2400元钱。

【案件评析】本案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对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商家依法规范经营,加强约束员工行为,也充分体现了“抖音”等新型网络交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抖音”主播带货等新型网络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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